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及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转自:财税路人公众号
近期频繁接触被审计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被查,要求补缴社保及社保滞纳金的情况,表明国家对企业社保缴纳的监管已行动起来;同时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及社保滞纳金税前扣除的问题也暴露出来了,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吧!
1、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应作为被补缴当年费用处理;补缴年度应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被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如:2015年补缴2014年五险一金,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度的五险一金应作为2014年度费用处理,2015年补缴时,应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2014年度税前扣除。
2、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社保费的滞纳金能否在税前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之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税收仅规定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只有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缴纳保险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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